鄭州“房妹”之父被判25年 聽審態度散漫
  “房妹”之父上訴對三項罪名有異議
  □記者韓景瑋
  本報訊 鄭州中院一審認定“房妹”之父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振鋒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9萬元;查扣在案的13套房產;售出的7套價值306.136萬元的房產及違法所得220萬元等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月7日,記者從鄭州中院瞭解到,翟振鋒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經查,被告人翟振鋒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萬元,伙同被告人馮松偉、郭四喜挪用公款700萬元;翟振鋒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萬餘元,收受他人財物7萬元,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3萬元;翟振鋒作為鄭州市二七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人,為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翟振鋒在經濟適用房建設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少建經濟適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面對判決結果,翟振鋒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同時,他對認定的六項罪名中的三項提出異議。
  第一項是挪用公款罪,一審法院認定翟振鋒有兩項、共計3700萬元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他對其中的一項不認可。
  第二項是貪污罪,一審法院認定翟振鋒有兩筆貪污,貪污總數為12萬餘元,他對其中的一筆提出異議。
  第三項是濫用職權罪,一審法院查明翟振鋒擅自決定以二七區房管局的名義向市房管局出具虛假證明,變更經適房建設指標,少建經適房,並改變經適房與補差房的比例,改變容積率,由此獲得好處費和20套房產。翟振鋒對濫用職權整個罪名認定的事實均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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